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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可持續性影響
可持續發展目標 (SDG) 是 17 個相互關聯的全球目標的集合,旨在成為聯合國大會 2015 年制定的“為所有人實現更美好、更可持續的未來的藍圖”,並力求到 2030 年全面實施。
17 項可持續發展目標和 169 項具體目標緊急呼籲所有國家——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全球夥伴關係中採取行動。 SDGs詳情請參考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部可持續發展部網站( https://sdgs.un.org/ )
1.
消除各地一切形式的貧困
1.1 - 到 2030 年,消除世界各地所有人的極端貧困,目前衡量的標準是每天生活費低於 1.25 美元的人
1.2 - 到 2030 年,根據國家定義,將生活在各方面貧困中的各個年齡段的男性、女性和兒童的比例至少減少一半
1.3 - 為所有人實施適合本國的社會保護製度和措施,包括最低標準,到 2030 年實現對窮人和弱勢群體的實質性覆蓋
1.4 - 到 2030 年,確保所有男性和女性,特別是窮人和弱勢群體,擁有獲得經濟資源的平等權利,以及獲得基本服務、對土地和其他形式的財產、繼承權、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控制權, 適當的新技術和金融服務,包括小額信貸
1.5 - 到 2030 年,增強窮人和弱勢群體的複原力,減少他們對氣候相關極端事件和其他經濟、社會和環境衝擊和災害的暴露度和脆弱性
1.a - 確保從各種來源大量調集資源,包括通過加強發展合作,以便為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充分和可預測的手段,以實施方案和政策,在所有方面消除貧困方面
1.b - 根據扶貧和性別敏感的發展戰略,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建立健全的政策框架,以支持加快對消除貧困行動的投資
2.
消除飢餓、實現糧食安全和改善營養並促進可持續農業
2.1 - 到 2030 年,消除飢餓並確保所有人,特別是窮人和弱勢群體,包括嬰兒,全年都能獲得安全、營養和充足的食物
2.2 - 到 2030 年,消除一切形式的營養不良,包括到 2025 年實現關於 5 歲以下兒童發育遲緩和消瘦的國際商定目標,並解決少女、孕婦和哺乳期婦女以及老年人的營養需求
2.3 - 到 2030 年,小規模糧食生產者,特別是婦女、土著人民、家庭農民、牧民和漁民的農業生產力和收入翻一番,包括通過安全和平等地獲得土地、其他生產資源和投入、知識、金融增值和非農就業的服務、市場和機會
2.4 - 到 2030 年,確保可持續的糧食生產系統並實施有彈性的農業做法,以提高生產力和產量,幫助維護生態系統,加強適應氣候變化、極端天氣、乾旱、洪水和其他災害的能力,並逐步改善土地和土壤質量
2.5 - 到 2020 年,保持種子、栽培植物、養殖和馴養動物及其相關野生物種的遺傳多樣性,包括通過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妥善管理和多樣化的種子和植物庫,促進獲取和公平和公平分享利用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所產生的利益,正如國際商定的那樣
2.a - 增加對農村基礎設施、農業研究和推廣服務、技術開發以及植物和牲畜基因庫的投資,包括通過加強國際合作,以提高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農業生產能力
2.b - 根據多哈發展回合的授權,糾正和防止世界農產品市場的貿易限制和扭曲,包括同時取消所有形式的農業出口補貼和所有具有同等效果的出口措施
2.c - 採取措施確保糧食商品市場及其衍生品正常運作,並促進及時獲取市場信息,包括糧食儲備,以幫助限制糧食價格的極端波動
3.
確保健康生活並促進所有年齡段的所有人的福祉
3.1 - 到 2030 年,將全球孕產婦死亡率降至每 100,000 例活產 70 例以下
3.2 - 到 2030 年,消除新生兒和 5 歲以下兒童可預防的死亡,所有國家的目標是將新生兒死亡率至少降低至每 1,000 例活產 12 例,將 5 歲以下兒童死亡率至少降低至每 1,000 例活產 25 例1,000 活產
3.3 - 到 2030 年,終結艾滋病、肺結核、瘧疾和被忽視的熱帶病的流行,防治肝炎、水傳播疾病和其他傳染病
3.4 - 到 2030 年,通過預防和治療將非傳染性疾病導致的過早死亡減少三分之一,促進心理健康和福祉
3.5 - 加強藥物濫用的預防和治療,包括濫用麻醉品和有害使用酒精
3.6 - 到 2020 年,將全球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傷人數減半
3.7 - 到 2030 年,確保普遍獲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務,包括計劃生育、信息和教育,並將生殖健康納入國家戰略和計劃
3.8 - 實現全民健康覆蓋,包括財務風險保護、獲得優質基本衛生保健服務以及人人獲得安全、有效、優質和負擔得起的基本藥物和疫苗
3.9 - 到 2030 年,大幅減少危險化學品以及空氣、水和土壤污染和污染造成的死亡和疾病數量
3.a - 酌情在所有國家加強《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實施
3.b - 根據關於 TRIPS 協定和公共衛生的多哈宣言,支持主要影響發展中國家的傳染病和非傳染性疾病的疫苗和藥物的研究和開發,提供負擔得起的基本藥物和疫苗,申明發展中國家有權充分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有關保護公共健康的靈活性的規定,特別是為所有人提供獲得藥品的機會
3.c - 在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在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大幅增加衛生籌資以及衛生人力的招聘、發展、培訓和保留
3.d - 加強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國家和全球健康風險的早期預警、風險降低和管理方面的能力
4.
確保包容和公平的優質教育,促進所有人的終身學習機會
4.1 - 到 2030 年,確保所有女童和男童完成免費、公平和優質的中小學教育,從而獲得相關和有效的學習成果
4.2 - 到 2030 年,確保所有女孩和男孩都能獲得優質的幼兒發展、護理和學前教育,以便他們為接受小學教育做好準備
4.3 - 到 2030 年,確保所有女性和男性平等獲得負擔得起的優質技術、職業和高等教育,包括大學
4.4 - 到 2030 年,大幅增加擁有相關技能(包括技術和職業技能)以促進就業、體面工作和創業的青年和成年人數量
4.5 - 到 2030 年,消除教育中的性別差異,確保弱勢群體,包括殘疾人、土著人民和處於弱勢地位的兒童,平等獲得各級教育和職業培訓
4.6 - 到 2030 年,確保所有青年和相當比例的成年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實現識字和算術
4.7 - 到 2030 年,確保所有學習者獲得促進可持續發展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其中包括通過可持續發展和可持續生活方式、人權、性別平等、促進和平與非暴力文化的教育、全球公民以及對文化多樣性和文化對可持續發展的貢獻的欣賞
4.a - 建設和升級對兒童、殘疾和性別敏感的教育設施,並為所有人提供安全、非暴力、包容和有效的學習環境
4.b - 到 2020 年,在全球大幅增加向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非洲國家提供的高等教育入學獎學金數量,包括職業培訓和信息和通信技術、技術、發達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工程和科學計劃
4.c - 到 2030 年,大幅增加合格教師的供應,包括通過國際合作在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開展教師培訓
5.
實現性別平等並賦予所有婦女和女孩權力
5.1 - 結束對世界各地所有婦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視
5.2 - 消除公共和私人領域針對所有婦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包括販賣人口、性剝削和其他類型的剝削
5.3 - 消除所有有害習俗,例如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以及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5.4 - 通過提供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和社會保護政策以及促進家庭和家庭內部適當的責任分擔,承認和重視無償照料和家務工作
5.5 - 確保婦女在政治、經濟和公共生活的各級決策中充分有效地參與和平等的領導機會
5.6 - 根據《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綱領》和《北京行動綱要》及其審查會議的成果文件,確保普遍獲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生殖權利
5.a - 根據國家法律,進行改革,賦予婦女平等的經濟資源權利,以及對土地和其他形式的財產、金融服務、繼承和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控制權
5.b - 加強使用使能技術,特別是信息和通信技術,以促進賦予婦女權力
5.c - 採取和加強健全的政策和可執行的立法,以在各級促進性別平等和增強所有婦女和女童的權能
6.
確保人人享有水和衛生設施並對其進行可持續管理
6.1 - 到 2030 年,實現人人普遍和公平地獲得安全且負擔得起的飲用水
6.2 - 到 2030 年,人人都能獲得充分和公平的環境衛生和個人衛生,杜絕露天排便,特別關注婦女和女童以及弱勢群體的需求
6.3 - 到 2030 年,通過減少污染、消除傾倒垃圾和盡量減少危險化學品和材料的排放、將未經處理的廢水比例減半以及在全球範圍內大幅增加回收和安全再利用來改善水質
6.4 - 到 2030 年,大幅提高所有部門的用水效率,確保可持續取用和供應淡水,以解決缺水問題並大幅減少缺水人數
6.5 - 到 2030 年,在各級實施綜合水資源管理,包括酌情通過跨界合作
6.6 - 到 2020 年,保護和恢復與水相關的生態系統,包括山地、森林、濕地、河流、含水層和湖泊
6.a - 到 2030 年,在與水和衛生相關的活動和計劃中,擴大對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支持,包括集水、海水淡化、用水效率、廢水處理、回收和再利用技術
6.b - 支持和加強當地社區參與改善水和環境衛生管理
7.
確保人人享有水和衛生設施並對其進行可持續管理
7.1 - 到 2030 年,確保普遍獲得負擔得起的、可靠的現代能源服務
7.2 - 到 2030 年,大幅增加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能源結構中的份額
7.3 - 到 2030 年,將全球能效提高速度提高一倍
7.a - 到 2030 年,加強國際合作,促進清潔能源研究和技術的獲取,包括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和先進和更清潔的化石燃料技術,並促進對能源基礎設施和清潔能源技術的投資
7.b - 到 2030 年,根據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內陸發展中國家各自的方案,擴大基礎設施和升級技術,為所有人提供現代和可持續的能源服務支持
8.
促進持續、包容和可持續的經濟增長、充分的生產性就業和人人享有體面的工作
8.1 - 根據國情維持人均經濟增長,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國內生產總值每年至少增長 7%
8.2 - 通過多樣化、技術升級和創新,包括通過關注高附加值和勞動密集型部門,實現更高水平的經濟生產力
8.3 - 促進以發展為導向的政策,支持生產活動、創造體面的就業機會、創業精神、創造力和創新,並鼓勵微型、中小型企業的正規化和成長,包括通過獲得金融服務
8.4 - 到 2030 年,按照可持續消費和生產十年方案框架,由發達國家帶頭,逐步提高全球消費和生產資源效率,努力使經濟增長與環境退化脫鉤
8.5 - 到 2030 年,為所有女性和男性實現充分的生產性就業和體面工作,包括年輕人和殘疾人,並實現同工同酬
8.6 - 到 2020 年,大幅降低未就業、未受教育或未培訓的青年比例
8.7 - 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強迫勞動,結束現代奴隸制和人口販運,並確保禁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包括招募和使用兒童兵,並到 2025 年消除一切形式的童工
8.8 - 保護所有工人的勞工權利並促進安全可靠的工作環境,包括移民工人,特別是女性移民,以及不穩定就業的工人
8.9 - 到 2030 年,制定和實施促進可持續旅遊業的政策,創造就業機會並促進當地文化和產品
8.10 - 加強國內金融機構的能力,鼓勵和擴大所有人獲得銀行、保險和金融服務的機會
8.a - 增加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貿易援助,包括通過向最不發達國家提供與貿易有關的技術援助的強化綜合框架
8.b - 到 2020 年,制定和實施一項全球青年就業戰略並實施國際勞工組織的全球就業契約
9.
建設有彈性的基礎設施,促進包容和可持續的工業化並促進創新
9.1 - 開發優質、可靠、可持續和有彈性的基礎設施,包括區域和跨境基礎設施,以支持經濟發展和人類福祉,重點是所有人都能負擔得起和公平的訪問
9.2 - 促進包容和可持續的工業化,到 2030 年,根據國情大幅提高工業在就業和國內生產總值中的份額,在最不發達國家的份額翻一番
9.3 - 增加小型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小型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獲得金融服務的機會,包括負擔得起的信貸,並將它們融入價值鍊和市場
9.4 - 到 2030 年,升級基礎設施和改造工業以使其可持續,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更多地採用清潔和無害環境的技術和工業流程,所有國家都根據各自的能力採取行動
9.5 - 加強科學研究,提升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工業部門的技術能力,包括到 2030 年鼓勵創新和大幅增加每 100 萬人的研發人員數量以及公共和私人研發開支
9.a - 通過加強對非洲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內陸發展中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的財政、技術和技術支持,促進發展中國家可持續和有彈性的基礎設施發展
9.b - 支持發展中國家的國內技術開發、研究和創新,包括確保為工業多樣化和商品增值等提供有利的政策環境
9.c - 到 2020 年顯著增加對信息和通信技術的訪問,並努力在最不發達國家提供普遍且負擔得起的互聯網接入
10.
減少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的不平等
10.1 - 到 2030 年,以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的速度逐步實現和維持底層 40% 人口的收入增長
10.2 - 到 2030 年,賦權並促進所有人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包容,而不論年齡、性別、殘疾、種族、民族、出身、宗教或經濟或其他地位
10.3 - 確保機會均等並減少結果的不平等,包括消除歧視性法律、政策和做法,並促進這方面的適當立法、政策和行動
10.4 - 採取政策,特別是財政、工資和社會保護政策,並逐步實現更大程度的平等
10.5 - 改進對全球金融市場和機構的監管和監測,並加強此類法規的實施
10.6 - 確保發展中國家在全球國際經濟和金融機構決策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得到加強,以建立更有效、可信、負責和合法的機構
10.7 - 促進有序、安全、正常和負責任的移民和人員流動,包括通過實施有計劃和管理良好的移民政策
10.a -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實施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
10.b - 鼓勵官方發展援助和資金流動,包括外國直接投資,流向需求最大的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非洲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內陸發展中國家,根據其國家計劃和程式
10.c - 到 2030 年,將移民匯款的交易成本降低到 3% 以下,並取消成本高於 5% 的匯款渠道
11.
建設包容、安全、有彈性和可持續的城市和人類住區
11.1 - 到 2030 年,確保所有人都能獲得充足、安全和負擔得起的住房和基本服務,並改造貧民窟
11.2 - 到 2030 年,為所有人提供安全、負擔得起、無障礙和可持續的交通系統,改善道路安全,特別是通過擴大公共交通,特別關注弱勢群體、婦女、兒童、殘疾人和老年人
11.3 - 到 2030 年,在所有國家加強包容性和可持續的城市化以及參與性、綜合性和可持續人類住區規劃和管理的能力
11.4 - 加強努力保護和維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
11.5 - 到 2030 年,大幅減少死亡人數和受影響人數,大幅減少災害(包括與水有關的災害)造成的相對於全球國內生產總值的直接經濟損失,重點保護窮人和受災人口脆弱的情況
11.6 - 到 2030 年,減少城市對人均環境的不利影響,包括特別關注空氣質量以及城市和其他廢物管理
11.7 - 到 2030 年,向所有人提供安全、包容和無障礙的綠色公共空間,特別是為婦女和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士
11.a - 通過加強國家和區域發展規劃,支持城市、城郊和農村地區之間積極的經濟、社會和環境聯繫
11.b - 到 2020 年,大幅增加採納和實施綜合政策和計劃的城市和人類住區的數量,以實現包容性、資源效率、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抵禦災害,並根據仙台製定和實施2015-2030 年減少災害風險框架,各級整體災害風險管理
11.c - 支持最不發達國家,包括通過財政和技術援助,利用當地材料建造可持續和有彈性的建築
12.
確保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模式
12.1 - 實施可持續消費和生產十年方案框架,所有國家都採取行動,發達國家帶頭,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和能力
12.2 - 到 2030 年,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管理和高效利用
12.3 - 到 2030 年,在零售和消費者層面將全球人均糧食浪費減半,並減少生產和供應鏈中的糧食損失,包括收穫後損失
12.4 - 到 2020 年,根據商定的國際框架對化學品和所有廢物的整個生命週期進行無害環境管理,並大幅減少它們向空氣、水和土壤的排放,以盡量減少它們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不利影響環境
12.5 - 到 2030 年,通過預防、減少、回收和再利用大幅減少廢物的產生
12.6 - 鼓勵公司,尤其是大型跨國公司,採用可持續做法並將可持續發展信息納入其報告週期
12.7 - 根據國家政策和優先事項,促進可持續的公共採購實踐
12.8 - 到 2030 年,確保世界各地的人們都擁有可持續發展和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活方式的相關信息和意識
12.a - 支持發展中國家加強其科學和技術能力,以實現更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模式
12.b - 開發和實施工具來監測可持續發展對創造就業機會和促進當地文化和產品的可持續旅遊業的影響
12.c - 根據國情,通過消除市場扭曲,使鼓勵浪費性消費的低效化石燃料補貼合理化,包括重組稅收和逐步淘汰存在的有害補貼,以反映其對環境的影響,同時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具體需求和條件,並以保護窮人和受影響社區的方式盡量減少對其發展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13.
採取緊急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
13.1 - 加強所有國家對氣候相關災害和自然災害的複原力和適應能力
13.2 - 將氣候變化措施納入國家政策、戰略和規劃
13.3 - 改善氣候變化減緩、適應、減少影響和預警方面的教育、提高認識以及人員和機構能力
13.a - 落實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發達國家締約方對到 2020 年每年從所有來源共同籌集 1000 億美元的目標的承諾,以在有意義的減緩行動的背景下滿足發展中國家的需求和透明度,並儘快通過資本化使綠色氣候基金全面運作
13.b - 促進提高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有效氣候變化相關規劃和管理能力的機制,包括重點關注婦女、青年以及當地和邊緣化社區
* 承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談判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國際、政府間論壇。
14.
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以促進可持續發展
14.1 - 到 2025 年,預防和顯著減少各種海洋污染,特別是來自陸上活動的污染,包括海洋垃圾和營養物污染
14.2 - 到 2020 年,可持續管理和保護海洋和沿海生態系統,以避免重大不利影響,包括加強其複原力,並採取行動恢復它們,以實現健康和多產的海洋
14.3 - 最大限度地減少和解決海洋酸化的影響,包括通過加強各級科學合作
14.4 - 到 2020 年,有效監管捕撈和結束過度捕撈、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的捕撈以及破壞性捕撈做法,並實施科學管理計劃,以在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恢復魚類種群,至少恢復到能夠產生最大產量的水平由其生物學特性決定的可持續產量
14.5 - 到 2020 年,根據國家和國際法並根據現有的最佳科學信息,保護至少 10% 的沿海和海洋區域
14.6 - 到 2020 年,禁止導致產能過剩和過度捕撈的某些形式的漁業補貼,取消導致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捕撈的補貼,並避免引入新的此類補貼,同時認識到適當和有效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應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漁業補貼談判的組成部分
14.7 - 到 2030 年,通過可持續利用海洋資源,包括通過漁業、水產養殖和旅遊業的可持續管理,增加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經濟效益
14.a - 考慮到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關於海洋技術轉讓的標準和指南,增加科學知識、發展研究能力和轉讓海洋技術,以改善海洋健康並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對發展的貢獻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
14.b - 為小規模手工漁民提供海洋資源和市場准入
14.c - 通過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反映的國際法,加強海洋及其資源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正如《我們的未來》第 158 段所述,該公約為海洋及其資源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想
15.
保護、恢復和促進陸地生態系統的可持續利用,可持續管理森林,防治荒漠化,制止和扭轉土地退化,制止生物多樣性喪失
15.1 - 到 2020 年,根據國際協定規定的義務,確保保護、恢復和可持續利用陸地和內陸淡水生態系統及其服務,特別是森林、濕地、山區和旱地
15.2 - 到 2020 年,在全球範圍內推動對所有類型森林實施可持續管理,停止砍伐森林,恢復退化森林,大幅增加植樹造林和重新造林
15.3 - 到2030年,防治荒漠化,恢復退化土地和土壤,包括受荒漠化、乾旱和洪水影響的土地,努力實現土地退化零增長的世界
15.4 - 到 2030 年,確保保護山區生態系統,包括其生物多樣性,以提高其提供可持續發展所必需的利益的能力
15.5 - 採取緊急和重要的行動,減少自然棲息地的退化,阻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到 2020 年,保護和防止受威脅物種的滅絕
15.6 - 促進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用遺傳資源所產生的惠益,並促進對此類資源的適當獲取,正如國際商定的那樣
15.7 - 採取緊急行動,終止對受保護動植物物種的偷獵和販運,並解決非法野生動物產品的供需問題
15.8 - 到 2020 年,採取措施防止引入外來入侵物種並顯著減少外來入侵物種對水土生態系統的影響,並控製或根除優先物種
15.9 - 到 2020 年,將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價值納入國家和地方規劃、發展進程、減貧戰略和賬戶
15.a - 從所有來源調動並顯著增加財政資源,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
15.b - 從所有來源和各級調動大量資源,為可持續森林管理提供資金,並為發展中國家推進此類管理提供足夠的激勵,包括保護和重新造林
15.c - 加強全球對打擊偷獵和販運受保護物種的努力的支持,包括提高當地社區尋求可持續謀生機會的能力
16.
促進和平和包容的社會以促進可持續發展,為所有人提供訴諸司法的機會,並在各級建立有效、負責和包容的機構
16.1 - 顯著降低所有形式的暴力和相關死亡率
16.2 - 結束對兒童的虐待、剝削、販賣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
16.3 - 在國家和國際層面促進法治並確保所有人平等獲得司法救助
16.4 - 到 2030 年,大幅減少非法資金和武器流動,加強被盜資產的追回和返還,打擊一切形式的有組織犯罪
16.5 - 大幅減少各種形式的腐敗和賄賂
16.6 - 在各級建立有效、負責和透明的機構
16.7 - 確保各級做出反應靈敏、包容、參與和具有代表性的決策
16.8 - 擴大和加強發展中國家對全球治理機構的參與
16.9 - 到 2030 年,為所有人提供合法身份,包括出生登記
16.10 - 根據國家立法和國際協議,確保公眾獲取信息並保護基本自由
16.a - 加強相關國家機構,包括通過國際合作,在各級,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建設能力,以防止暴力和打擊恐怖主義和犯罪
16.b - 促進和執行非歧視性法律和政策以促進可持續發展
17.
強化執行手段,重振可持續發展全球夥伴關係
17.1 - 加強國內資源調動,包括通過對發展中國家的國際支持,以提高國內稅收和其他稅收的能力
17.2 - 發達國家充分履行其官方發展援助承諾,包括許多發達國家承諾實現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官方發展援助/國民總收入的 0.7%和向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的官方發展援助/國民總收入的 0.15%至 0.20%的目標;鼓勵官方發展援助提供者考慮設定一個目標,向最不發達國家提供至少 0.20%的官方發展援助/國民總收入
17.3 - 從多個來源為發展中國家調動額外的財政資源
17.4 - 通過旨在促進債務融資、債務減免和債務重組的協調政策,協助發展中國家實現長期債務可持續性,並解決重債窮國的外債問題,以減少債務困擾
17.5 - 為最不發達國家採用和實施投資促進制度
17.6 - 加強北南、南南和三角區域和國際合作以及獲取科學、技術和創新的機會,並在共同商定的條件下加強知識共享,包括通過改善現有機制之間的協調,特別是在聯合國層面,並通過全球技術促進機制
17.7 - 以相互商定的優惠條件,包括減讓和優惠條件,促進無害環境技術向發展中國家的開發、轉讓、傳播和傳播
17.8 - 到 2017 年全面啟動最不發達國家的技術庫和科學、技術和創新能力建設機制,並加強使用扶持技術,特別是信息和通信技術
17.9 - 加強國際支持,以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有效和有針對性的能力建設,以支持實施所有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國家計劃,包括通過南北合作、南南合作和三角合作
能力建設 -
金融 -
系統性問題 - 政策和製度一致性
技術 -
貿易 -
17.10 - 促進世界貿易組織下的普遍、基於規則、開放、非歧視和公平的多邊貿易體系,包括根據多哈發展議程結束談判
17.11 - 顯著增加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特別是著眼於到 2020 年將最不發達國家在全球出口中的份額增加一倍
17.12 -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決定,及時為所有最不發達國家實施持久的免稅和免配額市場准入,包括確保適用於最不發達國家進口產品的優惠原產地規則透明和簡單,有助於促進市場准入
17.13 - 加強全球宏觀經濟穩定性,包括通過政策協調和政策連貫性
17.14 - 加強可持續發展的政策一致性
17.15 - 尊重每個國家的政策空間和領導力,以製定和實施消除貧困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
多方利益相關者夥伴關係
17.16 - 加強全球可持續發展夥伴關係,輔以多方利益攸關方夥伴關係,調動和共享知識、專長、技術和財政資源,以支持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
17.17 - 以夥伴關係的經驗和資源戰略為基礎,鼓勵和促進有效的公共、公私和民間社會夥伴關係
數據、監測和問責
17.18 - 到 2020 年,加強對包括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的能力建設支持,以顯著增加按收入、性別、年齡、種族、族裔分類的高質量、及時和可靠數據的可用性, 移徙狀況、殘疾、地理位置和其他與國情相關的特徵
17.19 - 到 2030 年,在現有舉措的基礎上製定可持續發展進展衡量標準,補充國內生產總值,並支持發展中國家的統計能力建設
可持續影響企業獎
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
SISDG 圍繞三個可持續性支柱(即環境、社會和治理)設計了一份自我報告問卷,專門針對可持續影響企業獎來解決全球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 (UN-SDG)。本次調查採用SGS評估的SY模型,結合ISO 10015的相關條款,在以可持續發展影響評估為框架的基礎上,是新近開發的綜合政策制定指標,充分考慮了可持續發展的大部分維度,並進行了微調和調整。被多個跨國組織廣泛使用。
加入該計劃後,全球專家小組將仔細評估您的回答。所有參與的企業都將獲得證書,而企業將獲得兩種獎勵。此外,我們將幫助您在聯合國全球註冊平台上登記您對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貢獻,以表彰您的努力。
企業獲獎者將獲得以下可交付成果清單:
頒髮帶有可持續發展影響力企業標誌的獲獎證書;
新的可持續影響企業標誌將與公司名稱一起發行並註冊為印刷在名片上的新商標;
與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在線平台註冊服務的伙伴關係將提供給企業,例如 SIIP-UN (https://sustainabledevelopment.un.org/partnerships/);
將提供由合格的顧問參考聯合國 17 項可持續發展目標的 ESG 和/或可持續發展報告;
推薦給我們商業社區中提供金融工具產品的綠色金融家,包括綠色債券和可持續發展相關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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